陳X興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查起訴檢察官:
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陳X興的委托,由王宏偉、卓鵬乾兩律師擔任被告人陳X興的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充分聽取陳X興的辯解意見,復制、通讀了全部卷宗材料,辯護人認為陳X興是無罪的。
一、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能夠證明所謂的“犯罪事實”的證據,主要就是所謂的“被告人的供述”。我們可以通過陳X興的《詢問筆錄》確定陳X興存在有以下行為:
2013年2月10日下午,陳X興應徐X華的要求用摩托車載徐X華到安溪華夏酒店門口。陳X興在三德路口(隔著馬路)觀看徐X華與杜X泰等人爭論。徐X華與杜X泰等在爭論過程中,因為陳X燦的侮辱性語言導致升級為打架。徐X華隨即用匕首刺傷陳X燦(重傷),陳X興站在華夏酒店門口對面觀看(也曾經供述過其沖過去想幫忙打架,但是沒有參與打架)。
以上事實,從主觀上來看,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陳X興與徐X華有共同的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犯罪的犯意已經彼此通達;從客觀上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X興有參與打架(故意傷害)的行為。本案件在偵查階段,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陳X興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安溪縣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現,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陳X興有故意傷害的基本犯罪事實的存在。但是,安溪縣公安局在沒有任何新的證據能夠證明陳X興具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繼續追訴陳X興,顯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準則。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辯護人認為在偵查階段安溪縣檢察院已經出色的完成法律監督工作,本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從實體和程序提出以下問題,請求依法監督并督促公安機關查清如下事實:
(一)實體方面
1、徐X華為什么叫陳X興騎車帶他到華夏酒店?是他沒車還是喝酒了不能開車,陳X興當時有沒有喝酒,為什么會答應徐的請求?
2、徐X華在摩托車上有沒有和陳X興說明要去干什么并且征求陳X興的意見?
3、陳X興在車前部駕車是否有帶安全帽?陳X興能否聽到徐的講話?即使能聽帶徐的講話,在手機通話相對方的講話不能聽到的情況下,陳X興能聽清楚徐X華和相對方的通話內容和意圖嗎?
4、陳X興即使聽清徐X華的通話意圖,其聽到的是徐X華直接召集別人去打架還是徐X華召集別人去爭執某件事?
5、陳X興離徐X華發生爭執的地點有多遠,具體在那個位置?
6、徐X華等與杜煌泰等雙方在爭論的具體問題是什么?陳X興能否聽清楚?
7、徐X華等與杜煌泰等雙方爭論的時間有多長?
8、陳X興有沒有加入爭論過程?
9、是什么原因導致爭論升級到打架?是突然升級了,還是拉扯較長時間?
10、從開始打架到陳曉燦被打成重傷,雙方打架的時間用了多久?
11、陳X興是否加入正在打架的群體?
12、陳X興有沒有走向打架的群體?(1)如果有,是走到那個位置?是沖還是走?(2)如果有,到了打架地點周圍,打架(陳曉燦受重傷)是否已經結束?
13、陳X興是否動手參與打架?
(二)程序方面
1、為什么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只有陳X興供述,而其他證明陳X興故意傷害的直接證據幾乎為零證據?
2、被害人陳X燦的陳述在哪里?
3、所謂的同案人徐X華等人的供述在哪里?為什么沒有調取、舉證?
4、所謂陳曉燦重傷的鑒定結論在哪里?
5、案發地點在華夏酒店門口,為什么不提供現場錄像視頻?
6、公安機關為什么具有存在誘供的嫌疑?例舉如下:(1)陳X興2013年2月21日《詢問筆錄》,陳X興陳述:我就在旁邊看著,因為我們這方很多人上去打對方的人,現場很擠,我沒有上去參與打架。公安問:你是如何參與打架的?不難看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已經先入為主,搞有罪推定,引誘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而不是傾聽嫌疑人辯解,因此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因此,辯護人請求檢察官傾聽被告人的辯解,敦促公安機關搜集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2)2013年2月22日《辨認筆錄》公安偵查人員筆錄體現:經過陳X興辨認華夏大酒店門口就是2013年2月10日傍晚6點多伙同徐X華打架的地方。在2013年2月22日辨認之前,對陳X興做過兩次訊問筆錄,陳X興都沒有供述參與打架,為什么辨認現場卻承認是伙同徐X華打架的地方啦?公安偵查人員的有罪推定辦案方式,越陷越深。
綜上,本案基本事實不清,證據嚴重不足,明顯是錯案。請求檢察官依法督促公安部門及時更正錯誤,切實維護無罪的人不受到追訴,謝謝!
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宏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