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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現職公務員禁入 | 來源:新華網 點擊數:4079次 更新時間:2014-1-5 21:05:03 |
從廣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新制定的《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首次以政府規章形式,明確規定現職公務員禁入社會組織,以及接受捐贈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披露信息。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允許“直接登記”。成立社會組織,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批復文件。行業協會、異地商會、公益服務類、社會服務類、經濟類、科技類、體育類、文化類等八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去行政化是社會組織發展的另一大趨勢。《辦法》明確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F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后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與此同時則是允許“一業多會”。根據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允許成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但社會組織的名稱及標識應當有明顯區別。允許同一行業根據實際需要成立多個行業協會,慈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環境等公益服務性社會團體名稱加“字號”,只要名稱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申請成立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務類社會團體。
為確保透明度,《辦法》規定,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內部信息披露機制,至少每年度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為規范社會組織的運行,《辦法》明確禁止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強行攤派的行為。同時,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自由,以及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或者人身處罰等行為也在禁止之列。對于違反前述規定行為,《辦法》明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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